公安警务综合系统是一个系统,随着治安管理应用的深入,为实现公安治安管理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公安治安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建立统一开放的公安警务综合系统作为治安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撑至关重要。 它可以使公安局实现治安信息的相互关联和深度分析的应用,帮助信息资源的有效传播和表达。 警务综合系统由原来的独立被动管理模式转变为一体化、信息共享的统一管理模式,实现治安数据的综合利用,从而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信息导警作用,提高打击犯罪和防控的作战能力。
公安警务综合系统是一个系统,随着治安管理应用的深入,为实现公安治安管理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公安治安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建立统一开放的公安警务综合系统作为治安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撑至关重要。 它可以使公安局实现治安信息的相互关联和深度分析的应用,帮助信息资源的有效传播和表达。 警务综合系统由原来的独立被动管理模式转变为一体化、信息共享的统一管理模式,实现治安数据的综合利用,从而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信息导警作用,提高打击犯罪和防控的作战能力。
主要功能
1 .派出所综合应用系统
2 .设立数字警务室,
3 .治安部门的数据整合、
4 .综合库建设、
5 .治安部门数据的多维分析
6 .数据复用、
7 .社会信息收集、
8 .定制收集。

公安机关警察警务技术职务管理暂行办法(初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察警务技术职务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警察队伍,根据双年号123、双年号123、双年号123、双年号123,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安机关专业技术类职务中工作的警察的警务技术职务管理。
第三条警务技术职务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担任警务技术职务的警察根据工作隶属关系,接受所在单位警察职务人员的指导,经警察职务人员授权或者委托,可以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五条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公安机关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任务、职责权限和执法需要,按照规定的职务类别、名称、等级、数量设置。
第六条公安机关专业技术类职务的具体范围由公安部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方案,由公安部提出意见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的下列省级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职务和等级
第八条警务技术职务自上而下为:一级警务技术人员、二级警务技术人员、三级警务技术人员、四级警务技术人员、五级警务技术人员、六级警务技术人员、七级警务技术人员、八级警务技术人员、九级警务技术人员。
根据警务技术职务和等级,确定警察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
第九条警务技术职务与等级的对应关系如下:
(一)一级警务技术人员(十三至八级;
(二)二级警务技术人员(十五至十级;
(三级警务技术人员)十七至十一级;
(四级警务技术人员)十八至十二级;
(五)五级警务技术人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六级警务技术人员(二十一至十五级;
(七)七级警务技术人员(二十二至十六级;
(八级警务技术人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九)九级警务技术人员(二十六至十八级)。
第十条担任警务技术职务的警察的等级,根据其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经历确定。
第十一条警务技术职务根据确定的机关职能、机关规格、编制限额、专业技术职称等设定。
公安部机关设一级警务技术人员以下职务,省级公安机关、副省级市公安机关和省会市公安机关一般设三级警务技术人员以下职务,市(地)级公安机关一般设四级警务技术人员以下职务,县级公安机关一般设六级警务技术人员以下职务。
因特殊工作需要,由省级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公安机关、副省级市公安机关和省会市公安机关可以设置一级、二级警务技术人员职务,市(地)级公安机关可以设置三级警务技术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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